郑州铁路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郑州市奇芳电气有限公司与郑州铁路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03民初6559号
原告:郑州市奇芳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中州大道16号附2号2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郑州铁路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保全街8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郑州市奇芳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铁路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郑州市奇芳电气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市奇芳电气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市奇芳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郑州市奇芳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娇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