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爱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漯河爱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兴安方达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003民初2383号
原告:漯河爱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召陵区双汇路212号。
法定代表人:**庆,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兴安方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青龙桥槐树居甲2号院综合服务楼东侧第二层C053室。
法定代表人:喻娟,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漯河爱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兴安方达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原告漯河爱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漯河爱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漯河爱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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