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爱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漯河爱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1702执1237号
申请执行人漯河爱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召陵区双汇路。
法定代表人**庆,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驻马店市雪松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许晋豫,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64年6月16日,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系被告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女,1987年7月10日,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系被告工作人员。
申请执行人漯河爱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4月1日立案执行。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8)豫1702民初91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