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1202执109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怀化现代农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中路莲花巷3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563545098B。
法定代表人唐光富,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南大城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黄金坳镇仇家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095918227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9月19日出生,住长沙市开福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5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溆浦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12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溆浦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4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溆浦县。
申请执行人怀化现代农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大城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作出的(2018)湘1202民初2370号以及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9月30日作出的(2019)湘12民终168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其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怀化现代农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
2020年1月15日前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大城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0年1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怀化现代农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送达受理案件执行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0年1月9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12月23日分别向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银行、保险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公积金、金融理财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12月25日向怀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在本市有房产。但***的房产有查封,***的房产为期房,只有合同编号(合同编号为20100050-XXXX)。向申请执行人说明情况,申请执行人要求对房产进行查封,已按申请执行人申请采取查封措施。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达成庭外和解,***、***分别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7万元、7万元后,申请执行人同意不再对***、***主张执行权利。***、***已自动履行。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面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湖南大城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于2019年7月22日将被执行人***、***、湖南大城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大城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对***、***、湖南大城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关于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已和申请执行人达成庭外和解并自动履行,应该将***、***从被执行人名单里屏蔽。申请执行人怀化现代农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同意终结***、***、湖南大城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本次执行程序的书面意见并同意将***、***从被执行人名单中屏蔽。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7月22日,本案应当执行被执行人欠款411760元及利息[从2015年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12%支付欠款利息至付清时止(应扣除已支付的4.1万元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9188元以及本案的执行费。以上执行款项已执行24万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汤长青
审 判 员 赵振华
审 判 员 侯茂林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尹涵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