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1执396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钢铁集团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
法定代表人陈月亮,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杭州香溢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余世华,该公司董事长。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仲裁委员会(2016)杭仲裁字第118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杭州钢铁集团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7056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为人民币90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扣押、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杭州香溢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款项人民币67962元及债务利息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四、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杭州香溢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梁以东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叶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