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宁0104执异271号
案外人:***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恒大御景小区20号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王志刚,该工会委员会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梦瑶,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栓喜,男,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范县新区中原路西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史乃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恒大御景小区20号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张飞,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隆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天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昊天公司工会)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昊天公司工会称,(2021)宁0104民初16431号民事判决进入执行程序后,兴庆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2年4月28日将本工会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兴庆支行开立的账号为XXXX账户内资金扣划213484.18元,现提出异议,请求法院将扣划的213484.18元返还本工会。
本院查明,2021年12月3日本院受理华隆公司诉昊天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审理作出(2021)宁0104民初16431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96385.82元,并按年利率3.85%的标准支付196385.82元自2020年6月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206元,由被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判决生效后华隆公司申请执行,2022年3月21日本院以(2022)宁0104执2595号立案执行,2022年4月28日本院将昊天公司工会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兴庆支行开立的账号XXXX账户内资金,分别划拨12013.36元、201470.82元共计213484.18元,昊天公司工会对此提出执行异议,并提交《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中国农业银行活期结算账户开立业务受理回单(客户留存)》、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凭证》,证明案涉账户内资金属于昊天公司工会所有。
本院认为,案涉账户系昊天公司工会开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业工会、基层工会是否具备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和工会经费集中户可否冻结划拨问题的批复(2020修正)》第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案涉账户内资金的权利人为昊天公司工会,本院在执行(2022)宁0104执2595号案件时将该账户内资金划拨213484.18元,昊天公司工会对此提出异议,其异议依法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213484.18元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周 勇
审判员 胡 娜
审判员 李 静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曙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四百六十三条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经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驳回其异议;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中止执行。
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裁定送达案外人之日起十五日内,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二十五条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
(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
(二)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未登记的特定动产和其他动产,按照实际占有情况判断;
(三)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有价证券由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托管机构名义持有的,按照该机构登记的实际出资人账户名称判断;
(四)股权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判断;
(五)其他财产和权利,有登记的,按照登记机构的登记判断;无登记的,按照合同等证明财产权属或者权利人的证据判断。
案外人依据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该法律文书认定的执行标的权利人与依照前款规定得出的判断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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