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5民终27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范县新区中原路西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曜琴岛(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紫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泰管道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济桥办事处燕山南路5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濮阳华隆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泰管道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人民法院(2022)鲁1521民初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华隆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人民法院(2022)鲁1521民初85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依法发回重审;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等所有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第一、山东舜泰工程检测鉴定集团有限公司作出的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存在严重错误,一审判决采纳该鉴定意见属认定事实不清,认定事实错误。根据该鉴定意见书记载,涉案房屋裂缝符合地基不均匀沉降引起的裂缝主要特征。该鉴定意见书中分析的地基产生沉降的原因中明确记载,涉案房屋在原产砖料场上部回填沙土作为地基,该类土不适合作为地基换填层使用,不满足《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的要求,房屋地基使用沙土作为换填层应当是导致地基沉降进而导致房屋裂缝的全部原因。而鉴定意见中将地基土层问题归结为房屋出现裂缝的次要原因,明显依据不足,鉴定意见错误。鉴定意见书中记载,正八字形裂缝中心对应位置的地基沉降量最大,即北侧房屋和东侧房屋交接位置沉降最大。而鉴定意见书中在对地基沉降原因分析时叙述,管沟回填位置渗水点对应的并不是地基沉降量最大的位置,却判定该渗水点渗水为地基沉降的主要因素;地基沉降量最大的位置在房屋东北角渗水点对应的位置,却判定该位置渗水点渗水为地基沉降的次要因素,鉴定意见书对地基沉降因素的分析存在严重错误。同样鉴定意见“1.结合建筑沉降量最大位置分析,燃气管道沟渗水是造成房屋出现裂缝的主要原因;房屋东北角地面**渗水是影响房屋出现裂缝的次要原因”也是错误的,因为燃气管沟渗水点位置并不是建筑沉降量最大的位置,房屋东北角地面**渗水点位置为建筑沉降量最大位置,但是鉴定意见却判定燃气管道沟渗水是造成房屋出现裂缝的主要原因,明显错误。所以,一审判决采纳该存在严重错误的鉴定意见,属认定事实不清,认定事实错误。第二、一审判决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即认定“濮阳华隆公司施工前,涉案房屋并无裂缝及影响居住的情形,应当认定濮阳华隆公司施工造成了涉案房屋不能满足安全性使用要求,需对房屋拆除重建的后果”,属认定事实不清,认定事实错误。一审判决认定“***公司的司法鉴定意见来看,濮阳华隆公司施工前,涉案房屋并无裂缝及影响居住的情形,应当认定濮阳华隆公司施工造成了涉案房屋不能满足安全性使用要求,需对房屋拆除重建的后果。”但是,该鉴定意见书中并未明确上诉人濮阳华隆公司施工前涉案房屋的有无裂缝及影响居住的情形,一审判决作出的上述认定完全缺乏事实依据和证据支持,属认定事实不清,认定事实错误。第三、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涉案房屋的全部赔偿责任,属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根据舜泰公司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可以确定,涉案房屋建造时地基不符合要求,并且地基沉降量最大的位置出现在房屋东北角地面**渗水点的位置,而该位置并非为上诉人濮阳华隆公司开挖燃气管沟的位置。退一步讲,即使燃气管沟渗水是导致涉案房屋出现裂缝的原因,也不应该是主要原因。再退一步将,即使按照鉴定意见燃气管沟渗水是导致涉案房屋出现裂缝的主要原因,但是鉴定意见同样指出房屋东北角地面**渗水和涉案房屋自身地基问题均是造成房屋裂缝的次要原因。无论按照上述任何一种原因分析,上诉人濮阳华隆公司均不应承担全部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规定,被上诉人存在过错,且有鉴定意见证明,所以应当依法减轻上诉人的赔偿责任,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明显错误。另外,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与本案不存在任何关联,一审判决适用该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依法发回重审。补充上诉理由:山东万通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不具备案涉房屋重置价值的评估资质,作出的评估报告书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一审法院采纳该鉴定意见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一、上诉人应对***房屋下沉造成的损失全部予以赔偿。1.***房屋建设10余年,年年经历大雨,没有任何问题,因为上诉人施工的原因破坏了原过道上部的土层,加之回填不实才导致被上诉人房屋基础沙土流失,致使房屋下沉形成裂缝造成房屋的损坏。2.被上诉人房屋是在原产砖厂上部回填土作地基,这并不能造成房屋地基沉降,如果没有流动水,不可能造成房屋的损坏。3.上诉人认为房屋东北角地面孔位置为建筑沉降量最大位置,因而认为燃气管道沟渗水不是造成房屋出现裂缝的主要原因更是没有道理,原来房屋东北角无论有无渗水点均无流动水形成,也没有造成房屋损坏。 ***泰公司辩称,对一审判决认定的已将案涉工程发包给上诉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对其他判决内容不发表意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泰公司、濮阳华隆公司赔偿原告***的房屋损失等共计249892元;二、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5月19日,被告***泰公司与濮阳华隆公司签订天然气庭院管网、PE管焊接等工程安装协议,工程地点:*********。工程工期:2021年5月20日至6月25日。协议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约定,施工过程中发生一切安全责任事故由濮阳华隆公司承担。2021年9月,被告濮阳华隆公司在原告房屋外施工后,原告正房及东屋大门内外出现大面积裂缝。 另查明,诉讼中,原告对涉案房屋存在问题与被告施工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有因果关系能否维修、加固方案,以及其他附属设施维修工程造价;不能修复,重置费用申请了司法鉴定。经法院依法委托,2021年12月22日,山东省舜泰工程检测鉴定集团有限公司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结合建筑沉降量最大位置分析,燃气管沟渗水是造成申请方房屋出现裂缝的主要原因;房屋东北角地面**渗水是影响申请方房屋出现裂缝的次要原因。2.结合房屋地基土层的性质,申请方房屋自身情况也具有一定关联性,是造成申请方房屋出现裂缝的次要原因。3.依据现场检测结果,结合该建筑规模、地基加固难度及地基和墙体加固费用,建议对申请方房屋进行拆除,整体处理地基后再进行重建处理。 经法院依法委托,2022年3月10日,山东万通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山东万通价评字(2022)第SDWTO221-1号评估报告书,评估意见为:标的房屋重置价值在评估基准日时的评估价值为:¥180892人民币大写壹拾捌万零捌佰玖拾贰元整。搬迁费用在评估基准日时的评估价值为:¥3400人民币大写叁仟肆佰元整。租赁期限及月租金在评估基准日时的评估为:租赁期限6个月、月租金¥600人民币大写***整。标的房屋拆除费用在评估基准日时的评估价值为:¥17000人民币大写壹万柒仟元整。 另查明,诉讼中,原告共计垫付鉴定费45000元。濮阳华隆公司成立于2001年,注册资本7520万元,具有与本案相符的施工资质。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首先,濮阳华隆公司具有施工资质,***泰公司与其签订工程安装协议,由该公司对涉案地段进行施工,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且无过错,故法院对原告要求***泰公司对其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其次,山东省舜泰工程检测鉴定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明确了涉案房屋出现裂缝,燃气管沟渗水是主要原因,房屋东北角地面**渗水是次要原因。虽鉴定意见认为原告房屋自身情况也具有一定关联性,是造成房屋出现裂缝的次要原因,但从该鉴定意见来看,被告濮阳华隆公司施工前,涉案房屋并无裂缝及影响居住的情形,应当认定被告濮阳华隆公司施工造成了原告房屋不能满足安全性使用要求,需对房屋拆除重建的后果。对此,被告濮阳华隆公司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且不宜区分过错,故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濮阳华隆公司赔偿房屋重置费:180892元、搬迁费3400元、租赁费3600元、拆除费17000元、鉴定费45000元,共计249892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房屋重置费、搬迁费、租赁费、拆除费、鉴定费共计:249892元。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24元,由被告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1.山东省舜泰工程检测鉴定集团有限公司做出的鉴定意见能否作为合法证据予以采信;2.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承担全部责任,是否于法有据。 针对第一个焦点问题,关于案涉房屋损坏的因果关系问题,经法院委托有鉴定资质的山东省舜泰工程检测鉴定集团有限公司经过现场勘验和测量,结合勘验情况分析了双方当事人行为对案涉房屋损坏的原因力,在上诉人未提供相反证据证实该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情况下,一审判决采信该鉴定意见并无不当。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实该鉴定意见存在法定需要重新鉴定的情形,对其要求重新鉴定的请求,本院不予准许。 针对第二个焦点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根据案涉鉴定意见,案涉房屋自身状况是造成房屋出现裂缝的次要原因,故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全部责任不当,被上诉人自身房屋状况问题亦是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应当相应减轻侵权人濮阳华隆公司的赔偿责任,根据双方过错程度,酌定减轻10%。故上诉人濮阳华隆公司应赔偿被上诉人***房屋重置费180892元、搬迁费3400元、租赁费3600元、拆除费17000元、鉴定费45000元,共计249892元的90%,即224902.8元。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人民法院(2022)鲁1521民初85号民事判决; 二、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房屋重置费、搬迁费、租赁费、拆除费、鉴定费共计224902.8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524元,由上诉人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336元,被上诉人***负担18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48元,由上诉人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673元,被上诉人***负担37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贾 琼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姚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