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濮阳市海滨防腐保温有限公司、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28民初4438号 原告:濮阳市海滨防腐保温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华龙区开州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1739576013。 法定代表人:王海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范县新区中原路西段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61741547989。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范县。 被告:**(又名**),男,196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航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濮阳市海滨防腐保温有限公司与被告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诉权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濮阳市海滨防腐保温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原告濮阳市海滨防腐保温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甘 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