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21民初2393号
申请人:***,男,198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范县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振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26万元,并提供保函。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保全被申请人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26万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不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否则到期自动解封。被告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魏 武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潘 红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