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3民初373号
原告: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范新县新区中原路西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5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第三人:***,男,196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铜梁区。
原告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将本案诉讼标的变更为10,000元,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院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现原告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