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所有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3民初398号 原告: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范新县新区中原路西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5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告:新疆全泽风电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一六五团机关。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一六五团机关。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道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道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铜梁区。 原告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全泽风电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将本案诉讼标的变更为10,000元,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院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现原告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