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91执4985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永昌租赁站,住所地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村。
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河南德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位星星,河南德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范县新区中原路西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史乃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豫0191民初132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6月11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五十四万五千八百零三元九角四分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