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辖终14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三局集团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广州民营科技园科盛路**配套服务大楼****。
法定代表人:张洪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万年春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中心城龙岗天安数码创新园**厂房B1404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钟焕达。
上诉人中铁三局集团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万年春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10民初25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虽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主张根据《关于指定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广州、肇庆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民商事案件的规定》,广州铁路法院管辖涉及地下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的民事案件,本案应由广州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根据《关于指定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广州、肇庆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民商事案件的规定》第一条的相关规定,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和肇庆铁路运输法院分别受理广州市和肇庆市内发生的涉及地下铁路、城市轨道交通运输的民事一审案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民商事纠纷案件范围的规定》铁路运输法院与地方法院对案件都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分别向铁路运输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起诉的,由先行受理的法院管辖。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属侵权之诉。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侵权行为地昂鹅车辆段在原审法院辖区,且原审法院已先行受理本案,故依据上述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中铁三局集团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尹 伊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