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万年春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办事处、深圳市万年春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民终206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龙岗大道横岗段4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307007551788T。
负责人:胡国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燕,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万年春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三溪社区锦新路1号A座18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30797723。
法定代表人:钟焕达。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茂洲,广东朗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横岗街道办)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万年春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年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247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横岗街道办的上诉请求:1.请求判令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万年春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不服一审判决金额:182147.15元);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万年春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横岗街道办向万年春公司支付工程尾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按照双方于2008年3月25日签订《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九条33.2“工程验收合格后,结算资料审核完毕,送上级审计部门审定,审定后的结算资料作为双方结算工程款的有效依据”以及第十一条47.4“第七期:余下的10%造林工程款用于整个工程竣工,并通过政府审计合格后付清”,再根据2017年9月13日龙岗区审计局《复函》可知涉案项目因不具备审计条件而无法进行审计,由此可见涉案项目未通过上级政府部门审计合格,工程尾款付款条件尚未成就,横岗街道办尚无须支付万年春公司工程尾款及逾期付款利息。二、一审判决横岗街道办向万年春公司支付工程尾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无法律依据。根据《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二条8.1“协助办理工程竣工结算事宜”及第九条33.1“承包人在向发包人、监理公司递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监理公司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可得知办理竣工结算事宜是万年春公司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及“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万年春公司应举证证明涉案项目已具备审计条件及无法进行审计的原因在于横岗街道办。退一步而言,横岗街道办与万年春公司在履行审计程序义务上均无过错,那么按合同约定在工程尾款付款条件未成就时,一审判决横岗街道办向万年春公司支付工程尾款及利息无法律依据。三、万年春公司在涉案项目竣工并于2012年5月25日经相关部门验收取得《造林验收合格证》后,万年春公司从未向横岗街道办主张支付工程尾款,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规定,诉讼时效已过,万年春公司对其所主张的权利未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行使,诉请现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万年春公司丧失胜诉权。此上,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证据采信不当,恳请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万年春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万年春公司辩称,一、万年春公司诉请工程尾款及利息支付,一审法院判决予以支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诉讼时效不中断,且至少也应自审计复函之日2017年9月13日起算,因此涉案工程时效未过。三、横岗街道办主张付款条件至今仍未成就,一审时又以时效答辩,前述相互矛盾。
万年春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横岗街道办向万年春公司支付工程款182147.15元;2.判决横岗街道办向万年春公司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完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182147.1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同期利率计算);3.判令由横岗街道办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8年2月26日,横岗街道办向万年春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确定万年春公司为横岗街道XX建设工程XX中标单位。2008年3月25日,万年春公司(承包人)与横岗街道办(发包人)签订《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内容为:工程名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XX建设工程(XX段)。工程地点:龙岗区横岗街道六约社区(XX高速)。资金来源:政府拨款。合同价款:114.4733万元。开工及延期开工:开工日期以开工令为准;竣工日期为工程验收合格日期,2008年3月底前完成整地备耕工作,2008年5月底前完成种植任务,2011年8月底前完成各项抚育管护工作。竣工结算:承包人在向发包人、监理公司递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监理公司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工程验收合格后,结算资料审核完毕,送上级审计部门审定,审定后的结算资料作为双方结算工程款的有效依据。工程款支付:第一期,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后发包人进场施工并取得《开工证》后支付20%;第二期,承包人完成种植并取得《施工合格证》后支付10%;第三期,承包人在2008年12月底前完成该工程第一次、第二次抚育并取得《造林质量合格证》后支付20%;第四期,承包人在2009年12月底前完成该工程第三次、第四次抚育并取得《抚育管护作业质量合格证》时支付10%;第五期,承包人在2010年12月底前完成该工程第五次、第六次抚育并取得《抚育管护作业质量合格证》时支付10%;第六期,承包人在2011年8月底前完成该工程第七次抚育,取得《抚育管护作业质量合格证》后申请竣工验收,经区绿委办组织验收合格取得《造林验收合格证》后支付20%(第三期至第七期付款时间为取得合格证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第七期,余下10%造林工程款用于整个工程竣工,并通过政府审计合格后付清。
合同签订后,万年春公司依约完成了施工,2011年7月2日竣工。监理单位广州市林业科学研究所景观建设有限公司、设计单位广东省林业调查规划院、建设单位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农林管理中心和深圳市龙岗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主管单位深圳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以及万年春公司在《龙岗区XX建设工程(主干道)竣工验收证明》上盖章确认,工程验收结果为:经甲方、设计、监理单位对该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平均高4.15米,扣除0.75米的抚育款。①(9小班28.05亩×114元/次×7次×0.75米/2.5米=6715.17元);②7、8小班57亩(灌)×369.99元/次×7次×0.75米/2.5米=44287.8元。其他工程量符合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符合国家和地方颁布的有关工程质量法规、规范、标准的要求,竣工资料齐全,一致评定该工程为合格工程,同意通过竣工验收。2012年5月25日,深圳市龙岗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向万年春公司出具深龙造验字﹝2012﹞第XX号《造林验收合格证》,内容为:“你单位承建2008年度龙岗区横岗街道XX段的造林工程。经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建设面积5.67公顷,苗木生长良好,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指标内容,符合国家和地方颁布实施的有关工程质量要求,由此认定该标段的造林工程质量竣工合格,特发此证”。横岗街道办将涉案工程相关审计所需材料提交给深圳市龙岗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该办就该工程向深圳市龙岗区审计局提请审计。2017年9月13日,龙岗区审计局复函该办,内容为:“经审查,贵办报送的XX建设工程项目审计资料,缺少预算书、结算书、施工蓝图等核心资料,不具备审计条件,我局无法对该项目进行审计。贵办在后续生态风景林项目送审过程中,如送审资料与上述项目类似,请参照处理”。根据合同约定,横岗街道办尚欠万年春公司的工程尾款即182147.15元未付。
另查,万年春公司原名为深圳市万年春园林绿化有限公司,2012年5月21日变更为现名称。
一审法院认为,万年春公司通过招投标中标涉案工程,随后同横岗街道办签订了《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一审法院予以确认。万年春公司依约完成了工程施工,经横岗街道办、监理、设计、主管单位等验收合格,横岗街道办应依据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尾款182147.15元,故对万年春公司此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因横岗街道办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支付该款,还应支付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万年春公司请求从起诉之日即2019年11月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系对其权利的依法处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横岗街道办辩称的万年春公司诉请超过诉讼时效问题,涉案工程合同约定,涉案工程应经龙岗区审计局审计后支付工程尾款,万年春公司向横岗街道办提交了审计相关的材料,横岗街道办将该材料提交给龙岗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该办又向龙岗区审计局提请审计,上述情况表明,万年春公司与横岗街道办均在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审计程序。2017年9月13日,龙岗区审计局复函龙岗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涉案工程不具备审计条件,因此本案诉讼时效应从2017年9月14日起计算。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万年春公司于2019年11月5日起诉,未超过法定期间,故对横岗街道办此答辩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关于横岗街道办所称工程尾款支付应经审计的问题,龙岗区审计局已经明确复函龙岗区绿化委员会,涉案工程不具备审计条件,且横岗街道办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涉案工程不具备审计条件系万年春公司原因造成,故该不利的法律后果不应由万年春公司承担,对横岗街道办此答辩意见,一审法院亦不予采纳。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横岗街道办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万年春公司工程尾款182147.15元;二、横岗街道办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万年春公司上述款项的逾期付款利息,从2019年11月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140元(万年春公司已预交),由横岗街道办负担。
本院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万年春公司与横岗街道办签订的涉案《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涉案工程尾款的支付条件是否成就。2017年9月13日,龙岗区审计局复函称缺乏核心材料不具备审计条件。在此情况下,横岗街道办作为发包人如认为上述核心材料应由万年春公司提供,也应及时通知万年春公司补充相应资料,推进审计的顺利进行,但其未就此提交证据证明其积极与万年春公司进行沟通。同时考虑到涉案工程已经验收,应当认定涉案工程已经具备付款条件。一审法院判决横岗街道办支付工程尾款及利息,处理正确。至于横岗街道办上诉所主张的诉讼时效问题,一审判决已经作了详细分析,本院同意一审法院的意见。
综上,横岗街道办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140元,由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办事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路  德  虎
审判员 刘  灵  玲
审判员 蔡  妍  婷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姚玉瓶(兼)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