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万年春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深圳市万年春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10执保599号

申请人:深圳市万年春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岗天安数码创新园一号厂房B14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30797723。

法定代表人:钟焕达,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俊宏,广东朗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欣明子,广东朗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三局集团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1633号广州民营科技园科盛路8号配套服务大楼5层A505-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65824190X。

法定代表人:张洪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涛,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迎泽大街2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104513E。

法定代表人:郝刚。

申请人深圳市万年春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三局集团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本院应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所作出的(2020)粤0310民初2548号之一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由本院实施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三局集团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

二、限制被申请人中铁三局集团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支取到期应得的收益。

上述保全标的,以人民币25,224,146.00元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勇安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金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