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民终259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岗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30775763745X0。
负责人:尹志雄。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勇文,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办事处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瑞奇,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办事处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万年春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中心城龙岗天安数码创新园一号厂房B14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30797723。
法定代表人:钟焕达,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茂洲,广东朗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龙岗街道办)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万年春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年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212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龙岗街道办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全部由万年春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龙岗街道办依合同约定支付工程尾款及利息,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依法应予以撤销。龙岗街道办与万年春公司签订《龙岗区龙岗街道2007年生态风景林建设工程8标段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一审法院理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一审法院以工程验收合格,认定付款条件成就,并判决龙岗街道办支付工程余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明显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应依法应予撤销。二、涉案工程不具备审计条件,过错完全在于万年春公司。工程竣工验收后,万年春公司向龙岗街道办提交了审计的相关资料,龙岗街道办按照合同的约定向龙岗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审计资料,由龙岗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向龙岗区审计局提请审计,龙岗街道办己积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审计程序。无法审计的过错不在龙岗街道办,故一审法院认定该不利的法律后果由龙岗街道办承担,没有任何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万年春公司辩称,一、万年春公司诉请工程尾款及利息支付,一审法院判决予以支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诉讼时效不中断,且至少也应自审计复函之日2017年9月13日起算,因此涉案工程时效未过。三、龙岗街道办主张付款条件至今仍未成就,一审时又以时效答辩,前述相互矛盾。
万年春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龙岗街道办向万年春公司支付工程款272971.10元;2、龙岗街道办向万年春公司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完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272971.1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同期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龙岗街道办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7年3月31日,龙岗街道办向万年春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确定万年春公司为龙岗街道办2007年生态风景林建设工程(8标段)中标单位。2007年4月23日,万年春公司(承包人,乙方)与龙岗街道办(发包人,甲方)签订《龙岗区龙岗街道2007年生态风景林建设工程8标段施工承包合同》,主要内容为:工程名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2007年生态风景林建设工程(8标段)。工程地点:龙岗区龙岗街道南约社区宝荷路段。合同价款:1364855.50元。工程施工期(包括备耕期、栽植期)122天(即施工期从2007年3月31日至2007年7月31日止);工程养护期(抚育期)3年(即五次抚育,养护至2009年9月31日);竣工日期为工程验收合格日期。竣工结算:承包人在向发包人、监理公司递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监理公司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工程验收合格后,结算资料审核完毕,送上级审计部门审定,审定后的结算资料作为双方结算工程款的有效依据。工程款支付原则:建设资金由市、区财政按1:1比例分摊,工程款的支付与实际完成造林工程量和质量挂钩;工程款支付方式:第一期,工程备耕完成并取得备耕合格证后,甲方付给乙方20%的工程款。乙方完成种植后,并取得《施工合格证》时付款10%(付款时间以市、区财政资金到位时间为准);第二期,2007年9月底前完成该工程第一次抚育,并取得《抚育管护作业质量合格证》时付款20%(付款时间以市、区财政资金到位时间为准);第三期,2008年5月底前完成该工程第二次抚育,并取得《抚育管护作业质量合格证》时付10%;第四期,2008年9月底前完成该工程第三次抚育,并取得《抚育管护作业质量合格证》时付10%;第五期,2009年5月底前完成该工程第四次抚育,并取得《抚育管护作业质量合格证》时付10%;第六期,完成2009年最后一次抚育,并经区绿委办验收合格取得《造林验收合格证》后,凭本工程结算报告付清20%余款(第三期至第六期付款时间为取得合格证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
合同签订后,万年春公司依约完成了施工,取得了相应的抚育施工合格证。2008年11月26日,深圳市龙岗区绿化委员会向万年春公司出具深龙造验字﹝2007﹞第51号《造林质量合格证》,内容为:“你单位承建2007年度龙岗区龙岗街道八标段的造林工程,种植阶段已完工。经监理单位组织预验收、区绿委办组织抽查验收,认定该标段的种植质量合格,特发此证”。《竣工报告》载明涉案工程开工日期为2007年4月15日,竣工日期为2009年11月25日。监理单位广东森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设计单位广东省林业调查规划院、建设单位(街道)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办事处、建设单位(区)深圳市龙岗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主管单位深圳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以及万年春公司在《深圳市2007年龙岗区龙岗街道生态风景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表》上盖章确认(盖章确认的最后时间为2011年10月23日),工程验收结果为:经现场抽查验收,保存率96.9%,水平高2.83米,施工质量合格,同意办理竣工手续。此后,龙岗街道办将涉案工程相关审计所需材料提交给深圳市龙岗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该办就该工程向深圳市龙岗区审计局提请审计。2017年9月13日,龙岗区审计局复函该办,内容为:“经审查,贵办报送的2007年生态风景林建设工程项目审计资料,缺少预算书、结算书、施工蓝图等核心资料,不具备审计条件,我局无法对该项目进行审计。贵办在后续生态风景林项目送审过程中,如送审资料与上述项目类似,请参照处理”。
庭审时万年春公司、龙岗办事处双方确认龙岗街道办至今尚欠万年春公司20%的工程尾款即272971.10元未付。龙岗街道办陈述:因万年春公司未能提供完整的结算资料,导致涉案项目无法进行审计,过错在万年春公司,且合同也约定应以审计部门最后审定的结算资料作为双方结算工程款的有效依据。万年春公司陈述:合同支付条款约定最后的20%余款是在取得合格证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万年春公司已向龙岗街道办提供了全部的竣工结算资料,龙岗街道办向审计部门提交资料审计是龙岗街道办作为政府机构的内部流程,与万年春公司无关,合同也未约定需向审计部门审计。
一审法院认为,万年春公司通过招投标中标涉案工程,随后同龙岗街道办签订了《龙岗区龙岗街道2007年生态风景林建设工程(8标段)施工承包合同》,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该院予以确认。万年春公司依约完成了工程施工,经龙岗街道办、监理、设计、主管单位等验收合格,龙岗街道办应依据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尾款272971.10元,故对万年春公司此项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因龙岗街道办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支付该款,还应支付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万年春公司请求从起诉之日,即2019年9月27日起计算,系对其权利的依法处置,该院予以支持。万年春公司请求依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该院予以支持。关于龙岗街道办辩称的万年春公司诉请超过诉讼时效问题,涉案工程合同约定,涉案工程应经龙岗区审计局审计后支付工程尾款,万年春公司向龙岗街道办提交了审计相关的材料,龙岗街道办将该材料提交给龙岗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该办又向龙岗区审计局提请审计,上述情况表明,万年春公司与龙岗街道办均在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审计程序。2017年9月13日,龙岗区审计局复函龙岗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涉案工程不具备审计条件,因此本案诉讼时效应从2017年9月14日起计算。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万年春公司于2019年9月27日起诉,未超过法定期间,故对龙岗街道办此答辩意见,该院不予采纳。关于龙岗街道办所称工程尾款支付应经审计的问题,龙岗区审计局已经明确复函龙岗区绿化委员会,涉案工程不具备审计条件,且龙岗街道办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涉案工程不具备审计条件系万年春公司原因造成,故该不利的法律后果不应由万年春公司承担,对龙岗街道办此答辩意见,该院亦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龙岗街道办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万年春公司支付工程尾款272971.10元;二、龙岗街道办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万年春公司支付上述项款的逾期付款利息(以272971.10元为计算基数,从2019年9月2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7639元(万年春公司已预交),由龙岗街道办负担。
本院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万年春公司与龙岗街道办签订的《龙岗区龙岗街道2007年生态风景林建设工程(8标段)施工承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涉案工程尾款的支付条件是否成就。2017年9月13日,龙岗区审计局复函称缺乏核心材料不具备审计条件,在此情况下,龙岗街道办作为发包人应及时通知万年春公司补充相应资料,推进审计的顺利进行,但未就此提交证据证明其积极与万年春公司进行沟通。同时考虑到涉案工程已经验收,应当认定涉案工程已经具备付款条件。
综上,龙岗街道办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639元,由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办事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 明 亮
审判员 聂 效
审判员 张 秀 萍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妍(兼)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