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万年春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润浩城市服务(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万年春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粤0307民初21640号
原告:润浩城市服务(深圳)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刘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广东南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万年春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大鹏新区。
法定代表人:钟焕达。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荣顺,广东朗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称:2019年1月24日,由于被告经营资金周转的需要,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借款合同,双方共同约定,由原告一次性借给被告200万元,借款期限是三个月(2019年1月24日起至2019年4月24日止),被告在2019年4月24日一次性还清原告借款,双方未约定利息。其中合同第5条约定,被告未能按本合同条款支付本金、利息及管理费用,或者资金使用方向有违合同规定,则原告有权随时要求被告偿还全部本金及相应到期利息及管理费。合同第12条约定,本合同纠纷由原告注册地法院管辖。2019年1月28日,原告即转账200万元到被告指定账户(即建行深圳天健世纪支行,账号:44×××16)。被告出具加盖公章后的借款借条,写明“今收到深圳市剑锋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共计:200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佰万元整)”。2019年4月24日,该笔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还款,此后,原告多次要求还款,被告拒不支付。2021年5月11日,原告委托律师邮寄律师函一封,要求被告履行义务,否则被告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已于2021年5月13日签收。但截止到原告想法院起诉之日,被告仍旧未履行还款义务。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审判员  郑则川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邓丹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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