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10民初6851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万年春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中心城龙岗天安数码。
法定代表人:钟焕达,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俊宏,广东朗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欣明子,广东朗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铁三局集团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1633号广州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张洪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军,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克拓,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万年春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三局集团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万年春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修复原告位于坪山区坑梓街道沙田社区昂鹅居民小组菜地通往坪山区坑梓街道沙田社区秀沙路宽约3米的通道;逾期不修复的,由原告负责修复,修复费用由被告负担;2.判令被告不得向原告位于坪山区坑梓街道沙田社区昂鹅居民小组菜地进行排水,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排空原告土地上积水;逾期不处理的,由原告负责处理,处理费用由被告负担;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树木损失(暂估为287.871万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评估鉴定费。2021年6月2日,原告向本院撤回第三项诉讼请求。2021年7月29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万年春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铁三局集团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29,830元,本院予以退回29,805元。
审判员 乐忠槐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尹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