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07民初26550号
原告:深圳市万年春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焕达。
委托代理人:罗茂洲,广东朗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朱永平,广东朗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深圳市大鹏新区南澳办事处公共事业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新仪。
委托代理人:黄伟杰。
原告深圳市万年春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大鹏新区南澳办事处公共事业服务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罗茂洲及被告委托代理人黄伟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建设单位深圳市龙岗区南澳街道农林管理中心于深圳市龙岗区南澳街道2008年生态风景林建设工程3标段施工需要通过招标方式与施工方深圳市园林建设工程公司于2008年1月25日签订了《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施工方对南澳街道南隆社区俄公岭等地点进行绿化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为812300元。合同签订后,施工方依据合同约定进行了工程施工并按约定完成了全部工程项目。深圳市龙岗区绿委办于2012年8月27日颁发了深龙造验字【2012】第074号《造林验收合格证》,施工方就此完成了全部合同工程项目。原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深圳市龙岗区绿委办、深圳市绿委办2012年6月15日进行了联合抽查验收,验收结果为合格。前述合同签订后,施工方依据合同约定进行了工程施工并按约定完成了全部工程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方也将全部的竣工资料提交给了原建设单位,原建设单位收到竣工资料审核后连同结算材料也提交给了原深圳市龙岗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施工方多次向原建设单位催收工程款,且施工方也将全部的竣工资料提交给了被告,原建设单位收到竣工资料后连同结算材料也提交给了原深圳市龙岗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后,龙岗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原龙岗区审计局申请结算支付,审计局2017年9月13日回函2007年及以后工程无法审计导致原告未收到剩余工程款。2018年8月23日深圳市风景林协会向深圳市龙岗区总工会、2018年10月23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发出了《关于“龙岗区生态风景林建设工程”工程款结算支付的请求》,施工方也向被告和相关部门多次反映催收工程款,龙岗区人民政府收悉前述书面请求后,由深圳市龙岗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于2018年12月12日发出《关于补齐2007年、2008年生态风景林建设工程和2009年林相改造工程资料的函》,其中附件统计表列明了:2008年生态风景林建设工程3标段案涉工程结算价为812300元,已付工程施工款731070元,剩余未付工程施工款为81230元;前述工程款原建设单位答应支付但回复需要等待通过龙岗区审计后支付,但至原告之日被告仍未予以支付剩余工程款。施工方名称已经由深圳市园林建设工程公司变更为深圳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而深圳市龙岗区南澳街道农林管理中心因机构改革已注销,该中心的权利义务及相关事务由深圳市南澳街道办事处公共事业服务中心承继。施工方于2021年7月10日通过邮政快递方式向被告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书》,将案涉工程的合同剩余工程款及利息转让给了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特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向原告支付2008年生态风景林建设工程(3标段)工程款人民币81230元及利息(以81230元为基数,自立案之日起按当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该工程在2017年审计局的回复复函已作出说明,该工程缺少了核心的审计资料,不具备审计条件按照双方的合同显示,是需要经过审计后才可以付款,所以导致我方无法付款。
审理查明,2008年1月25日,原建设单位深圳市龙岗区南澳街道农林管理中心就深圳市龙岗区南澳街道2008年生态风景林建设工程3标段施工需要通过招标方式与施工方深圳市园林建设工程公司签订了《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施工方对南澳街道南隆社区俄公岭等地点进行绿化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为812300元。合同签订后,施工方依据合同约定进行了工程施工并按约定完成了全部工程项目。原建设单位深圳市大鹏新区南澳办事处、监理单位深圳市梧桐山苗圃总场有限公司、设计单位广东省林业调查规划院、深圳市龙岗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于2012年6月15日进行了联合抽查验收,验收结果为合格。2012年8月27日,深圳市龙岗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于颁发了深龙造验字【2012】第074号《造林验收合格证》,认定该标段的工程质量竣工合格。
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方将全部的竣工资料提交给了原建设单位,原建设单位收到竣工资料审核后连同结算材料也提交给了原深圳市龙岗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龙岗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原龙岗区审计局申请结算支付,审计局2017年9月13日回函2007年及以后工程无法审计导致原告未收到剩余工程款。2018年8月23日,深圳市风景林协会向深圳市龙岗区总工会发出了《关于“龙岗区生态风景林建设工程”余额工程款结算支付的请求》;2018年10月23日,深圳市风景林协会于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发出了《关于“龙岗区生态风景林建设工程”工程款结算支付的请求》。2018年12月12日,深圳市龙岗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于发出《关于补齐2007年、2008年生态风景林建设工程和2009年林相改造工程资料的函》,其中附件统计表列明了:2008年生态风景林建设工程3标段案涉工程结算价为812300元。
另,施工方名称已由深圳市园林建设工程公司变更为深圳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南澳街道农林管理中心因机构改革已注销,该中心的权利义务及相关事务由深圳市南澳街道办事处公共事业服务中心承继。2021年6月1日,原告深圳市万年春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施工方深圳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书》,施工方于2021年7月10日通过邮政快递方式向被告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书》,将案涉工程的合同剩余工程款及利息转让给了原告。经原被告双方当庭亦确认,本案工程结算价为812300元,被告已付731070元,剩余81230元未付。
以上事实有经被告质证的《中标通知书》、《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1-7次抚育合格证明、《造林验收合格证》、《关于“龙岗区生态风景林建设工程”工程款结算支付的请求》、《关于“龙岗区生态风景林建设工程”工程款结算支付的请求》、《龙岗区审计局关于2007年生态风景林建设工程审计有关问题的复函》、《关于补齐2007年、2008和2009年林相改造工程资料的函》、《债权转让通知书》、《债权转让协议书》、工商登记信息等证据及庭审笔录为证。
本院认为,原建设单位深圳市龙岗区南澳街道农林管理中心于深圳市龙岗区南澳街道2008年生态风景林建设工程3标段施工需要通过招标方式与施工方深圳市园林建设工程公司于2008年1月25日签订了《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涉案工程经建设、监理、主管单位等验收合格,被告应依据合同约定支付工程尾款81230元。施工方深圳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通过协议将债权转让给了原告,并于2021年7月10日通过邮政快递方式向被告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书》,原告为上述款项的合法债权人。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剩余工程尾款款8123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支付剩余工程款,根据合同约定,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利息(以81230元为基数,自立案之日即2021年8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未超出合同约定范围,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五百四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市大鹏新区南澳办事处公共事业服务中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万年春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1230元及利息(利息以8123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6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大鹏新区南澳办事处公共事业服务中心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 俊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欧阳嘉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