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回族自治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宁03民终4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市宏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市宏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回族自治区**市利通区人民法院(2020)宁0302民初37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韩 芬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
附:本案引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