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宏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市宏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回族自治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宁03民终4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市宏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市宏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回族自治区**市利通区人民法院(2020)宁0302民初37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韩 芬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 附:本案引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