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102民初3496号
原告:广西恒电供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贺州市八步区八达中路华盛街**(华盛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10073997687X9(1-1)。
法定代表人:黄子恒。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小健,广东海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芳,广东海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西贺州闽森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贺州市八步区信都镇信都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100MA5NR4BG6F。
法定代表人:温炎明。
原告广西恒电供电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广西贺州闽森木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本案审理过程中,2020年11月25日,原告广西恒电供电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恒电供电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恒电供电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6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恒电供电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赵 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莫玉梅
书 记 员 钟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