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6)桂1102执1066号
申请执行人东盟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恒电供电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5)贺八民二初字第12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恒电供电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人东盟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东盟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恒电供电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桂1102执1066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国栋
助理审判员 何 祁
助理审判员 唐万勇
书 记 员 谢照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