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恒电供电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恒电供电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贺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1102执255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广西恒电供电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八达中路。
法定代表人:黄子恒。
被执行人:贺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八步区太兴街。
法定代表人:韦胜球。
申请执行人广西恒电供电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贺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且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需要较长时间。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作终结执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桂1102执255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国栋
审判员  周 健
审判员  苏茂明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邹 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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