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恒电供电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恒电供电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贺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1102执恢5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恒电供电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八达中路华盛街16号(华盛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贺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八步区太兴街16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广西恒电供电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贺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案号为(2022)桂1102执恢501号,首执案号为(2021)桂1102执2557号】,本院已在首执案件中对被执行人采取各项执行措施,本案依法查封的配电设备已另案处置。本院认为,为方便后续执行案款通过一案一账户及时处置、分配案款,本案依法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桂1102执恢50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 健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邹 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