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82民初3215号
原告: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0396034X8,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科技园区大全路11号。
法定代表人:StephanMay,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燕大正洋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130819418X8,住所地河北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渤海道6号2号厂房办公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中富传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1308193478W,住所地河北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海道69号科技大厦401房间。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与被告***燕大正洋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中富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672元,由原告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