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

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某某燕大正洋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82民初3215号 原告: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0396034X8,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科技园区大全路11号。 法定代表人:StephanMay,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燕大正洋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130819418X8,住所地河北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渤海道6号2号厂房办公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中富传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1308193478W,住所地河北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海道69号科技大厦401房间。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与被告***燕大正洋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中富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672元,由原告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