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一恺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一恺科技有限公司、武汉汇品高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申211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杭州一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丽水路166号124幢G5室。
法定代表人:梁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智渊,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汉汇品高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江兴路22号B幢3号车间。
法定代表人:徐慧敏,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杭州一恺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武汉汇品高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终6616号民事裁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杭州一恺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杭州一恺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何忠良
审判员  李建宏
审判员  金子明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小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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