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豪迈实验室装备有限公司

淄博豪迈实验室装备有限公司、德州中傲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306执11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淄博豪迈实验室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北郊镇北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759167009U。
法定代表人:丁慎先,总经理。
被执行人:德州中傲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中傲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613871888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淄博豪迈实验室装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州中傲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8日作出的(2018)鲁0306民初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淄博豪迈实验室装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
经查,被执行人应付申请执行人的款项344802.00元,其中已履行22775.00元,未履行322027.00元;诉讼费及保全费5272.00元、执行费5072.00元已缴纳。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德州中傲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因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财产情况,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已对被执行人德州中傲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制作并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本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并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可供本院强制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褚云霞
审判员马永建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孙伟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