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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豪迈实验室装备有限公司、德州中傲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0306执354-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新建中路57号。组织机构代码:16438430-3。
法定代表人:牛文辉,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进,女,197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
被执行人:于晓民,男,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
被执行人:王小冬,女,197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周村区。
被执行人:牛峰,男,197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
被执行人:杜鹃,女,1977年6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5)周商初字第419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轮候查封的被执行人于晓民的房产无法变现清偿债务,其他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进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该协议尚未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周商初字第4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马永建
执行员  王 珂
执行员  李旭东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丁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