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豪迈实验室装备有限公司

淄博豪迈实验室装备有限公司、德州中傲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306执1173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豪迈实验室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北郊镇北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7***167009U。
法定代表人:丁慎先,总经理。
被执行人:德州中傲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中傲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3871888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8)鲁0306民初33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德州中傲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在其各银行帐户内存款355146.00元(其中包括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款项344802.00元,案件受理费及申请财产保全费5272.00元,执行费5072.00元);若无存款或存款不足355146.00元,即查封或扣押、拍卖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所得款项清偿债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孙伟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