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豪迈实验室装备有限公司

淄博豪迈实验室装备有限公司、华宇橡胶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728民初2746号之一
申请人:淄博豪迈实验室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北郊镇北旺村。
法定代表人:丁慎先,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杰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明,山东杰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华宇橡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明县武胜桥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淄博豪迈实验室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宇橡胶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原告淄博豪迈实验室装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豪迈实验室装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40元,减半收取计470元,财产保全费476
元,由原告淄博豪迈实验室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