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214执378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205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2495538X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先进交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同顺路8号青岛网谷15号楼百度(青岛)智创基地R60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2325998665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先进交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济南仲裁委员会(2022)***字第0491号裁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2678733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720元,全部转为本案执行费。经总对总查控,**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无房产及车辆登记。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未执行到位标的为2678733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济南仲裁委员会(2022)***字第0491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