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等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92民初21662号 原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九号光纤一期行政楼栋1层264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41号1栋。 责任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十路2056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二○二四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