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北斗星数码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北斗星数码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2954号
原告西安北斗星数码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吴新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刚,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197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秀峰,西安市莲湖区土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鹏,西安市莲湖区土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西安北斗星数码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后,本案审理中,原告于2022年6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北斗星数码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北斗星数码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穆 瑾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汤云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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