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北斗星数码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北斗星数码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赤源水务投资有限公司,某某*水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28977号
原告:西安北斗星数码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吴新潮,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刚,男,汉族,1967年10月4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县。
法定代表人:杨帆,职务不详。
被告:**赤源水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县。
法定代表人:杨少波,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北斗星数码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水务有限公司、**赤源水务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北斗星数码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水务有限公司、**赤源水务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北斗星数码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北斗星数码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5764元,减半后收取2882元及公告费26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多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白杨
打印:杜予诺校对:杜予诺2021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