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北斗星数码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西安北斗星数码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28310号
原告西安北斗星数码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吴新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孝民,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刚,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洋县。
原告西安北斗星数码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西安北斗星数码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因不服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市劳人仲案字(高新)[2021]第1932号裁决,分别向本院提起诉讼,以上两案基于同一事实,互为原、被告,依法应当合并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陕0113民初28204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穆      瑾
 
二〇二一年 十 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汤  云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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