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91民初5079号
原告:***,男,199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济南市槐荫区。
被告:山东光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高新区龙奥北路汉峪金谷A3-2号楼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26698946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山东永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高新区龙奥北路汉峪金谷A3-2号楼1楼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30717112XQ。
法定代表人:***,经理。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坤,上海段和段(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济南高新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高新区经十东路7000号汉峪金谷A3地块4号楼101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C49TF77。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在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在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光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永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济南高新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王 卉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韩 菁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91民初5079号
原告:***,男,199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济南市槐荫区。
被告:山东光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高新区龙奥北路汉峪金谷A3-2号楼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26698946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山东永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高新区龙奥北路汉峪金谷A3-2号楼1楼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30717112XQ。
法定代表人:***,经理。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坤,上海段和段(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济南高新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高新区经十东路7000号汉峪金谷A3地块4号楼101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C49TF77。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在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在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光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永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济南高新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王 卉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韩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