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鲁利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与邹城市太平镇杏行行政村村民委员会、菏泽市鲁利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883民初7761号
原告:***,男,196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单县。
原告:***,男,196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单县。
原告:***,男,196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单县。
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单县天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邹城市太平镇杏行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邹城市太平镇杏行行政村杏行新村。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被告:菏泽市鲁利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单县单父路路南(18排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661385956G。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与被告邹城市太平镇杏行行政村村民委员会、菏泽市鲁利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立案后,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95元,保全费1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周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