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883执保821号
申请人:***,男,1963年10月21日出生,居民,住山东省单县。
申请人:***,男,1968年12月30日出生,居民,住山东省单县。
申请人:***,男,1962年7月17日出生,居民,住山东省单县。
被申请人:菏泽市鲁利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单县
申请人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206000元银行存款或等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保单保函的形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菏泽市鲁利建安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6000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550元,由申请人预交。
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司涛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