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通机械有限公司

山东华通机械有限公司与常州新区金利达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戚商初字第00097号
原告山东华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羊流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常州新区金利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东方东路163-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华通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新区金利达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华通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华通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州新区金利达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63元减半收取98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