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通机械有限公司

山东华通机械有限公司与太原刚玉东山热电有限公司、太原东山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晋0107民初235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华通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刚玉东山热电有限公司、被告太原东山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华通机械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华通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3.5元,由原告山东华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 静
代书记员  刘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