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通机械有限公司

山东华通机械有限公司与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403民初4399号

原告:山东华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羊流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代码91370982759192474E。

法定代表人:殷培永,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龙敏,安徽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山南新区民惠街,统一社会代码913404007109235209。

法定代表人:陈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泽友,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德远,该公司员工。

原告山东华通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原告山东华通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华通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华通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山东华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闫 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冯明茗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