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塞尔切割焊接(中国)有限公司

某某切割焊接(中国)有限公司与安徽精海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3民初20952号之一
原告:***切割焊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南浜路5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082768816。
法定代表人:刘仰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刚,江苏鹿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精海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沱河路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367081841。
原告***切割焊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精海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切割焊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切割焊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4元,减半收取597元,保全措施申请费470元,合计1067元,由原告***切割焊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雅婷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 颖
书 记 员 俞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