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3民初20952号之一
原告:***切割焊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南浜路5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082768816。
法定代表人:刘仰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刚,江苏鹿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精海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沱河路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367081841。
原告***切割焊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精海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切割焊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切割焊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4元,减半收取597元,保全措施申请费470元,合计1067元,由原告***切割焊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雅婷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 颖
书 记 员 俞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