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812财保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育达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梅某切割焊接(中国)有限公司、济宁海博卡特切割焊接有限公司、第三人济宁明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山东育达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梅某切割焊接(中国)有限公司、济宁海博卡特切割焊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育达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切割焊接(中国)有限公司、济宁海博卡特切割焊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育达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徐洪梅
书记员 武小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