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执717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切割焊接(中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江苏省昆山。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阴市领中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阴市保尔富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9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
申请执行人***切割焊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阴市领中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江阴市保尔富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苏0583民初126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二、被告江阴市领中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切割焊接(中国)有限公司货款615000元。三、被告江阴市领中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切割焊接(中国)有限公司损失94498元。四、被告江阴市领中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切割焊接(中国)有限公司保管费(自2020年8月8日计算至实际拆除、撤场之日,按照1000元/月的标准计算)。五、被告江阴市领中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切割焊接(中国)有限公司鉴定费58000元。六、被告**、江阴市保尔富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三、四款项中被告江阴市领中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14146元,减半收取7073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12073元,由被告江阴市领中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江阴市保尔富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江阴市领中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江阴市保尔富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切割焊接(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江阴市领中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江阴市保尔富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均未能投递到被执行人。
二、2021年7月6-9日、2022年5月28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分、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督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等发起财产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江阴市保尔富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51975元(已扣划),江阴市领中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零星银行存款,银行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冻结期限2021年7月8日至2022年7月7日(已于2022年6月9日依职权续冻,续冻日期截止2023年6月8日)。账户冻结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需要本院办理续行冻结手续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的30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冻结申请;逾期申请的,造成不利后果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2、**三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均无不动产。
3、**三被执行人无车辆。
4、**三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股票、保险等财产。
三、经查阅关联案件,江阴市领中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在其他法院有多件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以终结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
四、2021年9月30日,经本院委托调查,江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被执行人江阴市领中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江阴市保尔富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均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五、2021年10月13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江阴市领中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暨被执行人**、江阴市保尔富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限制高消费。
六、2021年12月16日,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本院依法查扣被执行人江阴市领中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机器设备剪板机一台。经本院依法处置,申请执行人同意以二拍流拍价255000元接受以物抵债。
2022年6月8日,本院视频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可以对被执行人行使悬赏、审计、破产执行等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的事实无异议,因三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公告悬赏、审计、破产执行等调查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79057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执行到位289369元,执行费10306元,**50120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现被执行人江阴市领中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被查扣的设备已经处置完毕、江阴市保尔富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已经扣划,此外,被执行人江阴市领中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江阴市保尔富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暂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20)苏0583民初12661号民事判决尚未执行到位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王缀成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