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振友漆业装饰有限公司、***与德州市振友漆业装饰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11-26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鲁民申字第49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德州市振友漆业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河东开发区新兴路。
法定代表人:王振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立勇,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省协和兴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南环路1号。
法定代表人:程宝海,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德州市振友漆业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友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省协和兴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和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德中商终字第287号民事判决,向我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振友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二审认定涉案工程已交付使用没有证据证明。涉案协议中已明确约定“其余30%待工程交工结算后于每月5日支付结清”,二审认定工程款的支付时间约定不明确与事实不符。振友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原审已查明,2009年7月9日,振友公司与协和公司签订施工承包合同一份,约定协和公司将其开发的桃园仙居小区一期部分建筑的外墙保温和外墙弹性乳胶漆工程承包给振友公司。同年8月25日,***与振友公司签订承包协议一份,约定振友公司把上述建筑中5座楼的外墙粉刷工程承包给***施工,付款方式约定为“乳胶漆全部完工后,凭验收单付全部工程款的70%,其余30%待工程交工结算后于每月5日支付结清。”后***及时组织施工,外墙粉刷工程已完工,经双方确认,工程款总计90555.12元,振友公司分两次支付***71267.23元,尚欠19287.89元未付。***诉求两公司支付该剩余工程款。***与振友公司约定的结清工程款的时间为“待工程交工结算后”,但该工程是指双方约定的该5座楼的外墙粉刷工程,还是振友公司与协和公司约定的工程范围,并不明确;约定“每月5日支付结清”,是指分次支付还是一次性付清,也不明确。因此,二审认为双方协议中有关工程款支付时间的约定不明确,并无不当,***已完成协议约定的外墙粉刷工程,双方对欠付的工程款数额亦无异议,二审判决振友公司支付该工程款,亦无不当。
综上,德州市振友漆业装饰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德州市振友漆业装饰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 园
代理审判员 李莉军
代理审判员 陈 晖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