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振友漆业装饰有限公司

***与德州市振友漆业装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1491民初697号
原告:***,男,198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德州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雪梅,山东弘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学慧,山东弘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市振友漆业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河东开发区新兴路。
法定代表人:王靖,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勇,男,196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系单位职工。
原告***与被告德州市振友漆业装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2017年1月20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02元,减半收取计201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刘雪梅
审 判 员  马 珂
人民陪审员  徐金钟

二〇一七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