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振友漆业装饰有限公司

原告烟台保立佳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德州市振友漆业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691民初549号
原告:烟台保立佳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文瑜,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瞿延巍,山东途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市振友漆业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靖,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保立佳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德州市振友漆业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烟台保立佳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保立佳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保立佳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33元,由原告烟台保立佳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页无正文)
代理审判员 王 萌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