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04民初12300号-1
申请人:****兴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沈营大街**。
法定代表人:李文睿,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保权,系辽宁沃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沈阳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沈阳市大**白塔路**div>
法定代表人:吴旭洋。
申请人****兴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沈阳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沈阳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70723.7元。现因被申请人在保全后已向申请人支付845000元,申请人申请解除1870723.7元中的845000元的查封,要求查封1025723.7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沈阳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25723.7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存款的期限为1年。如需办理续封手续,自2021年3月3日起至上述期限届满前15日,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审判员 陈 梅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于子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