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民终130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兴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李文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保权,辽宁沃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
法定代表人:吴旭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军,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合约部经理,住沈阳市浑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星,女,1984年8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住沈阳市皇姑区。
上诉人****兴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阳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4民初123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作为出卖人,已经向法院提交了购货合同、送货单据等证据,基本尽到了出卖人的举证责任,虽然被上诉人抗辩上诉人没有提交其他相关材料,无法进行核算,但正因双方如何结算产生纠纷,才诉至法院,需求法律途径以维护合法权益,故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宜发回重审,重审时,应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必要时可借助司法审计等方式查清双方的交易价格,确定总交易金额,并依法裁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4民初1230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1,637元,退回至****兴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处。
审 判 长 张 伟
审 判 员 鞠安成
审 判 员 刘春杰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谢日恒
书 记 员 王潇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