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121执586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花园起重运输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岗集江淮汽车配件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14923309-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5年1月17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4月22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申请执行人合肥花园起重运输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00000元及违约金。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现未能查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案件执行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斌
审判员***
审判员杜春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伟